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91民初1495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奇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46445(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E7T161。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龚庄组,公民身份号码411************016。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奇路电器有限公司、李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将“请求判令二被告就被告奇路电器有限公司淘宝店铺的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就被告奇路电器有限公司淘宝店铺在商品名称中使‘樱花’文字的侵权行为(以涉案店铺支付宝账户明细的消费名称包含‘樱花’为准,不含在付费推广中设定‘樱花’为关键字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同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均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重新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