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170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平铭钰百货商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齐善庄村。
经营者:孙秀芹。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丽平铭钰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