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97号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B区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3Q。
法定代表人:武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俭良,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好家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W3G49F。
法定代表人:廖宣灵,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X0。
法定代表人:叶小华,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65319。
法定代表人:刘运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好家福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