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03知民初49号原告:景德镇市国信瓷立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宇,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今瓷都文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黎明路原立信药业厂内**办公大楼**div>法定代表人:龙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景德镇市国信瓷立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瓷立方公司)与被告景德镇今瓷都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瓷都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瓷立方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两被告立即删除、封停其名下京东网站所有侵犯原告第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铺;
3.判令二被告立即将京东网站上被告今瓷都公司开设的“景德镇旗舰店”封停或者更名;
4.判令被告今瓷都公司赔偿损失,支付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公证费等共计49999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注册的第xx号商标,于1999年7月28日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续展注册至2029年7月27日。
2018年7月1日,原告与景德镇陶瓷协会签订独占授权书,授权原告独家在京东平台开设“景德镇”品牌陶瓷官方旗舰店。
2019年11月19日,原告又与景德镇陶瓷协会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景德镇”系列商标使用权,包括使用以“景德镇”作为名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授权期限5年,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并约定如出现侵权行为由原告方负责维权。
被告今瓷都公司在京东平台上经营的“景德镇旗舰店”,系未经景德镇陶瓷协会许可的侵权的网络店铺,其擅自公开以“景德镇”品牌旗舰店的名义销售产品,严重扰乱消费者认知,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导致原告每年投入的巨大广告成本付之东流。
原告认为,被告今瓷都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对“景德镇”系列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今瓷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今瓷都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为景德镇市昌江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今瓷都公司住所地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指定: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景德镇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00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今瓷都公司住所地为景德镇市昌江区,属于景德镇市辖区内,且诉讼标的额在50000元以下,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今瓷都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景德镇今瓷都文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