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新世纪华联超市,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3MA6A62JJ1G。
经营者:景恒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9********。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新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新世纪华联超市经营者景恒原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开户账号62149936********_156_1,并扣划了其中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因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说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景恒原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62149936********_156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