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1765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楼**1220-6。
法定代表人:刘旭涛,经理被告:河北京隆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张华村/div>法定代表人:刘春生,经理。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府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京隆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8月24日,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府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京隆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