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荣特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555号A区3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显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蕾,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荣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6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荣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