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荣特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8362号
案件名称上海荣特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荣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荣特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555号A区3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显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蕾,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荣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6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荣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