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52号 原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天府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钟波,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潇,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精英时代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锦阳商厦****iv> 法定代表人:邓云平。
被告: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军营南街**院****301。
法定代表法人:李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精英时代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