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3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公司员工。
被告:钟楼区邹区小王灯饰经营部,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灯具城中区****。
经营者:王芹,女,汉族,1982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楼区邹区小王灯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2020年8月31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已查明产品来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