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08号原告:深圳市鼎盛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浩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鼎盛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飏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83029××××.6,名称:手环P68&P69),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深圳市鼎盛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飏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鼎盛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鼎盛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鼎盛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