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民初11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注册号码***********。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世纪天使百货店,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韩斌,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正街,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世纪天使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