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庆丰路**。
法定代表人:金亚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丽株式会社。
住。
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室町2丁目1番**/div> 法定代表人:阿部晃一,该公司代表取缔役副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丽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4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0号 案 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2日 涉案专利 ZL200780040088.8号发明专利权,名称为“光反射板用白色聚酯膜”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东丽株式会社。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驳回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