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6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许县马喜副食超市,住,住所地通许县四所楼镇四所楼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2MA40K7JF6F。
经营者:马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通许县马喜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通许县马喜副食超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