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建丽洁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02民初193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建丽洁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建丽洁具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402民初193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建丽洁具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陶瓷市场****Jc,实际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481号陶瓷大市场A区1排5号“帝陶卫浴”店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2MA3M92BU20。

经营者:赖建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忠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杰,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建丽洁具经销处(以下简称建丽洁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丽洁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图形及“hangmuqianting”、“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及巨资推广,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已铸就成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

在消费者心目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12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481号陶瓷大市场A区1排5号“帝陶卫浴”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有“”图形及“hangmuqianting”、“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有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为证。

经查,“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并非中国大陆合法注册的企业。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产品恶意攀附原告“潜水艇”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违背诚信原则,虚假宣传,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建丽洁具辩称,1.被告出售的商品商标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不是同一个商标,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商品商标图案中颜色为红色饱满的椭圆形,椭圆形内有虚线和三个黑白圆点装饰,前后弧度相当,潜艇舰艇上端突出部分有一个潜望镜,尾部凸出部分为菱形图案,图案下方标注有横向的字母hangmuqianting整体图形被一个正方形包围。

而原告享有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的图文商标的潜水艇、舰体均为白色,将其与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的舰艇相比,明显系长且无黑白圆点或虚线的装饰,同时第6380388号潜水艇上部突出较短,而第16440135号尤其制图要比被控侵权商品商标潜水艇尾部的更尖锐,尾部螺旋桨为上下突出的2块。

第6380388号潜水艇图样右下方标注有英文字母Submarin被一个正方形包围,字母不是一横排排序。

第16440135号商标系连写字母。

综上,被告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图样与原告享有的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商标图样、在主体、图案、造型、构图、色彩、英文字母组合及排列顺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即可进行区分,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误导消费者的混淆的情况。

2.涉案商品上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文字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任何攀附混淆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被控侵权商品的图样上标有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但潜水艇三个字均无简写,特别标注放大、加粗等突出使用的情况,仅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原告第15192947号文字商标、第4711685号字母、文字、商标的专用权的侵害。

同时第15192947号文字商标,第4711685号字母文字商标核定商品范围为第11类专用权范围,不包括企业字号。

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注册公司,在其产品上打印其自身企业字号,也不构成任何故意攀附、故意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双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等。

注册;

地漏等200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其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受让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管龙头;

冲水槽;

抽水马桶;

地漏等,注册;

地漏等2015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来,包括:地漏;

冲水槽:地漏马桶;

水管龙头等,注册有效期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何等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等。

注册;

地漏等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案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9年2月14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柏瑞润兴公司对案涉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诉讼所获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

2013年,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潜水艇品牌系列产品,准予加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并纳入系统中心管理。

2019年11月,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在2019年厨卫榜评选中授予柏瑞润兴公司第16440135号“”商标十大卫浴品牌。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宣传其“潜水艇”系列品牌产品,提高其“潜水艇”品牌的知名度,自2009年其至2017年间,该公司通过广播电台节目、杂志等形式在各地投放了广告。

此外还在全国范围内主要城市机场、高速列车、高铁站等交通枢纽、交通工具中进行了广告投放,为此支付了相应了广告宣传费用。

2019年11月29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钱桢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称,柏瑞润兴公司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2月2日15时34分,在公证员张某和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刘钱桢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德州德城区新河东路481号陶瓷大市场A区1排5号“帝陶卫浴”店铺,刘钱桢在店铺内购买了外包装盒上标有“”字样的地漏各(其中一个外包装盒上标有“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刘钱桢使用支付宝付款120元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赖建丽”名片一张及《帝陶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收据一张。

刘钱桢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张某和吕某的监督下,刘钱桢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六张,张某、吕某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地漏进行了封存,刘钱桢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两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刘钱桢保管。

上述过程经济南市凤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23号公证书。

经庭审现场拆封,其中一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为棕红色正方体,该包装盒的顶部有“”图形,图形下方标有“hangmuqianting”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自动密封式防臭地漏字样。

侧面左下角印有: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台州市路桥区曼圣亚洁具制造厂等字样。

打开外包装盒,有一个黄色尼龙布袋,布袋上印有“”图形及“hangmuqianting”“自动密封式防臭地漏”等字样。

打开黄色尼龙布袋,内有一黄铜色地漏,底部左上角有“”图形“hangmuqianting”,地漏中间贴一,地漏中间贴一个标签述商标图形及字样。

另一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为棕红色正方体,包装盒顶部有“”图形,图形下方标有“DivingDragon”自动密封式防臭地漏字样。

侧面左下角印有制造商:台州市路桥区罗派洁具制造厂字样。

打开外包装盒,有一个黄色尼龙布袋,布袋上印有“”图形“DivingDragon”自动密封式防臭地漏字样。

打开黄色尼龙布袋,内有一黄铜色地漏,底部左上角有“”图形,地漏中间贴一,地漏中间贴一个标签商标图形及字样。

另查明,被告建丽洁具系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09年6月9日,经营者为赖建丽,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五金配件*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为德州市德城区陶瓷市场****Jc,实际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481号陶瓷大市场A区1排5号“帝陶卫浴”店铺。

原告为维权,委托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多起案件,包括本案(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23号公证书在内共计84件,共计支付公证费18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一、关于原告是否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问题。

根据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柏瑞润兴公司系案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柏瑞润兴公司依法享有该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形同或近似商标。

二、关于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首先,被告对原告取证时从被告处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其次,被控侵权商品系地漏,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的四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如地漏、排水管道设备等系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经比对有以下几点近似:1.使用潜水艇图形的标志;

2.潜水艇图形外用方形方框包围;

3.图形下方的使用拼音字母“hangmuqianting”系中文“航母潜艇”的汉字拼音,“DivingDragon”Diving中文译为潜水,与原告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中文含义相似。

基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与原告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与“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组合使用,上述标识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性质的作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至少应当知道“潜水艇”商标的知名度,对其销售的商品的被告亦未提供合法来源途径的证据,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利用了“潜水艇”品牌美誉度,损害了原告及其许可使用权人在市场竞争中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原告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标有“”图形及“hangmuqianting”、“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未提供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综合本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注册年限、被告经营规模及所处的位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柏瑞润兴公司直至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建丽洁具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建丽洁具经销处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停止销售标有“”图形及“hangmuqianting”、“浙江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地漏;

二、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建丽洁具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5元,由德州市德城区建丽洁具经销处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