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5968号之一 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安居商务中心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14667748X。
法定代表人:郭素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燚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刘埔工业区龙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EDU58B。
法定代表人:肖永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国华,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燚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