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2315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7857567X。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怡婷熟食店,住,住所地菏泽市单县南城凤凰城**A5-09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2MA3NOFK28F。
经营者:黄福连,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怡婷熟食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