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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3873号
案件名称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3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上村南街**七社**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林清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福园一路华发工业园**第**法定代表人:张国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田心街**>法定代表人:吴多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5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上诉人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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