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甘03知民初3号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川区美廉家百货店(原名金川区美廉美超市)。
经营者:赵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金川区美廉家百货店业主,住金昌市金川区金风里蔬菜公司****。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川区美廉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990322号“美廉美”商标,有效期限为2007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
2012年1月18日,赵秀兰注册字号为“金川区美廉美超市”个体工商户,并开始经营,其在门店招牌及店内装潢上突出使用了“美廉美”标识,侵犯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将经营字号更名为金川区美廉家百货店,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同时对带有“美廉美”标识的门店招牌和室内装潢予以拆除。
请求:被告金川区美廉家百货店赔偿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损失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金川区美廉家百货店给付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款10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付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金川区美廉家百货店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