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3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万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万寿镇莲花山。
法定代表人:张朝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启蒙,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酒乡路**。
法定代表人:张超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镕辉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之二。
经营者:江正,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上诉人四川省万寿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镕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万寿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镕辉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万寿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万寿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万寿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