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4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白杨,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莉,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英县蓬莱镇福源酒业,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金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AWED29N。
经营者:李翠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讯,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海艳,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英县蓬莱镇福源酒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