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84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标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城龙花园****201。
法定代表人:张亮。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标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3036××××.5,名称:折叠支架),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钟伟彬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