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89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情人鸟制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三台镇张村/div> 法定代表人:邢艳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义蕊鞋行(经营者林观义),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村**利嘉国际商业城6A-B1-167。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新县情人鸟制鞋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义蕊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