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8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双六日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蓉湖路**经营者:王双六,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双六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