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8378号之一原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张华立,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