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550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二路**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欢喜田犟骨餐饮店,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抚顺道底商**>本院在执行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欢喜田犟骨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第一项事由,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欢喜田犟骨餐饮店已完成店面整改,该项执行完毕。
第二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
名下无房产;
无银行存款;
无车辆登记信息;
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