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7907号原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408。
法定代理人:欧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思怡,女,199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