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766号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圣奥诺雷大街**。
法定代表人:Signol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亦飞,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亦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