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40035号原告:(株)第一国际有限公司(ONEINTERNATION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麻浦区大井路76,202(桃花洞,高丽楼)。
法定代表人:柳炳九。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媚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楼西部****。
法定代表人:KYUNGYO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第一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媚彩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株)第一国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第一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株)第一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袁 田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