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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北京广盛祥科技有限公司、清河区步悦轩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145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北京广盛祥科技有限公司、清河区步悦轩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北京广盛祥科技有限公司;清河区步悦轩鞋业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4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盛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团结路**院**楼**505/div>法定代表人:王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清河区步悦轩鞋业经营部,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汇通****v>经营者:王**洁,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盛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清河区步悦轩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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