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4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盛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团结路**院**楼**505/div>法定代表人:王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清河区步悦轩鞋业经营部,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汇通****v>经营者:王**洁,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盛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清河区步悦轩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