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0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远景生鲜超市,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华汇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2MA32DY710N。
经营者:林华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远景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芳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