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777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熙倩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火焰市场******。
经营者:皮立平。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熙倩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