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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执保135号
案件名称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8执保135号申请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

法定代表人:余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车站西路**四维商务公寓****div>法定代表人:康永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的300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鲁08执保104号执行裁定书。

2020年8月31日,申请人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书。

本院作出的(2019)鲁08民初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名下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19)鲁08民初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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