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8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明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街道禹王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亚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明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