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6723号原告:(株)京恩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永登浦区京畿道1洞1508街**,商业登记号码116××1-26089。
法定代表人:李锺八。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游渔动漫玩具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株)京恩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游渔动漫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京恩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230元,由原告(株)京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