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41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被告:太和县肖口镇洋洋便利店,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高黄村069乡道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J6R。
责任人:张贵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肖口镇洋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