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02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泽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宗毅,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斯,北京快易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建阳村大海门工业区经营者:陈润石,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上诉人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宗毅、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许宗毅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50元,其多预交的2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