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0373号之一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
被告:温州大卖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尚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育育,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大卖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