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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邵东县杰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1342号
案件名称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邵东县杰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邵东县杰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342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汉族,1994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邵东县杰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宋家塘办事处兴和大道**v>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杰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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