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080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职务: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芬姐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新街**之一自编**铺。
经营者:梁桂芬。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芬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