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8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金市小伙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
法定代表人:胡德燃。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金市小伙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其已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