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78号原告: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城桂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能彦,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明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梅街**(中小企业创业园**楼****)法定代表人:杨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龙,广东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德明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