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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493号
案件名称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93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iv>法定代表人:钱春暖。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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