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777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洪性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如如,女,1992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庆,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如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重洲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 磊书 记 员 陆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