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8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新区祥和百货门市部,经营场所:滑县新区祥泰苑小区东门临街**商铺。
经营者:马会敏。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新区祥和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