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95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马驹桥阿宇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北五村小区路与漷马路交汇处。
经营者:梁宏宇。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马驹桥阿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