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9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史艳花,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艳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