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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兰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终1483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兰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兰丽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丽芳,女,1993年9月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TCL实业控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TCL实业控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兰丽芳的起诉。

被上诉人兰丽芳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TCL实业控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兰丽芳的起诉,被上诉人兰丽芳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兰丽芳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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