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69号 原告:邱专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石狮市西尔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华东街****。
法定代表人:林华燕。
原告邱专忠与被告石狮市西尔街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邱专忠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专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专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专忠负担。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良楷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