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96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靖,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96民初2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万靖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靖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走访。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万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万靖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法律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96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