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裕天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富佳苑****商铺(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吴叶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裕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宝祥和工业园**厂房第**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蓝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头桥塘路**育才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裕天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裕天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裕天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裕天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裕天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